摘要:
本文承接上两篇《数据产品论纲——数据产品是从数据到应用的唯一桥梁》《数据产品论纲Ⅱ——数据平台的核心是可信》,在数据资源体系四层架构即数据-数据平台-数据产品-数据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数据资产化。本文论证了,只有能够纳入现有财务体系的数据形态才能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化以数据产品化确权为前提;数据变成为数据资产的唯一途径是数据产品。于是,我们得出一些重要结论,包括: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才是数据资产;只有数据产品才能交易;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才能作为数据资产入表;只有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资产才能直接进行资产化利用,等等。因此,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才是真正进入了数据应用的数据形态,才产生真正的经济价值,才是增加值的来源,数据税收的来源,数据财政的来源。数据经济就是“搭平台”“谋场景”“做产品”,就是要开发生产日益丰富的数据产品。
关键词:数据产品;数据资产;数据价值化;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入表
1.只有能够纳入现有财务体系的数据形态才能数据资产化
1.1数据价值在于使用,数据使用涉及多方主体。
1.1.1数据是物理世界实践逻辑的体现,数据具有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和价值属性等四大属性,数据价值化不得对抗数据的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
1.1.2使用数据涉及数据相关主体,不仅是数据使用者,还涉及数据处理者、数据来源者、主权国家和社会公众。
1.2使用数据需要梳理清楚数据相关主体的权益特性,以免数据价值化侵犯数据的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
1.2.1数据权益包括数据相关主体的安全权益和价值权益。
1.2.2数据相关主体的安全权益不可侵犯。
1.2.2.1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1.2.2.2数据价值化,只能在服从数据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的前提下进行。
1.2.2.3主权属性具有刚性,不可逾越,必须保障主权国家安全权益,涉及主权属性的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必须依法保护。
1.2.2.4人身属性具有优先性,涉私数据涉及人格权,必须依法保护,人格权也不可交易,涉私数据只能在关联对象的授权下处理和使用。
1.2.2.5公共属性要求数据为公众利用,共享开放、流通使用,并发掘其价值。
1.2.2.6数据的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并不排斥数据依法使用。特别是数据的公共属性还要求数据的最大化利用,发掘数据的价值属性。因此,在数据价值化即数据使用上,四大属性具有一致性。
1.2.2.7主权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安全权益是一致的,主要通过数据安全和数据出境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
1.2.2.8数据关联对象的数据安全权益需要在数据利用中予以保障,必须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并重。在数据使用中,数据关联对象将主动或被动地介入相关过程,关联对象的安全权益主要通过数据产品化中在具体使用场景行使对数据的决定权(包括数据安全自决权)来落实。
1.2.3数据相关主体的价值权益要最大化发掘。
1.2.3.1数据处理者是数据价值化的动力源泉。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拥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价值权益。
1.2.3.2数据处理者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数据权益。
1.2.3.3数据来源者(关联对象)拥有对涉私数据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数据来源者行使对涉私数据的决定权是涉私数据公共利用和价值释放的前提,是数据处理行为的前提,并通过数据平台的关联对象“数字空间”来实现。
1.2.3.4数据来源者对涉私数据的知情权、决定权高于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价值权益。
1.2.3.5数据价值属性不是天生的,而是来源于数据的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和公共属性。正因为数据具有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和公共属性,数据才是有价值的。数据价值化就是发掘蕴含于人身属性和公共属性中的数据价值属性。
1.2.3.6数据使用者也是数据价值的贡献者。
1.2.3.7数据平台要建立数据权益基础设施,通过对关联对象数字空间被调用的流量等进行计量,以平台返利或数据产品合约等方式来落实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及数据使用者价值权益的一次补偿。
1.2.3.8国家通过税收形式来保障主权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数据价值权益。
1.3数据价值化必然落脚到数据资产化。
1.3.1数据价值化要纳入经济体系和财务体系之中。
1.3.1.1数据价值化就是让数据进入应用场景,让数据使用起来。
1.3.1.2数据使用能够产生经济价值,这使得数据能够具有资源或资产特性。
1.3.1.3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需要有货币价值表现。就像土地有地租或土地出让收益,劳动力有工资或奖金,资本有利息或资本利得,技术有专利费或知识产权,等等,数据也需要表现为相应的费用或资产形式。
1.3.2数据价值需要用货币价值来衡量,进而成为数据资产。
1.3.2.1从经济学角度看,数据资产强调数据使用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即数据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数据资源即数据资产。
1.3.2.2从会计学角度看,数据资产不仅仅具有使用价值,更是要对这个使用价值进行计量或估值,即要进行数据资产评估和定价,并体现在会计报表之中,进而纳入微观的财务体系和宏观的财政体系。
1.3.2.3数据价值化从抽象有用性到具体的使用价值,就是要从经济学角度落实到会计学角度,让数据资产化进入微观实操层面。
1.3.2.4发掘数据价值属性,让数据价值发挥出来,就是要让数据资产化,具有价值稳定性,能够用货币计量和计价,能够计入会计报表的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2.数据资产化以数据产品化确权为前提
2.1作为数据资产的数据形态必须权属主体明确。
2.1.1产生价值权利(价值权益)的根源都在于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物权。
2.1.2人格权高于所有权。
2.1.3涉私数据包含人格权,不能为人格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拥有所有权。
2.1.3.1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方面权利。
2.1.3.2数据处理者不拥有涉私数据的所有权,而只能拥有部分权利,例如数据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
2.1.3.3数据处理者上述权利的行使还要受数据来源者制约,数据来源者对涉私数据享有知情权、决定权,其权利高于数据处理者的上述权利。
2.1.4非涉私数据可以直接确权。
2.1.4.1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获得的非涉私数据自然获得数据所有权,享有相关价值权益,包括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1.4.2依法依规包括了对于依据数据主权属性属于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得触碰国家安全权益,在此前提下享有价值权益。
2.1.5涉私数据只有在数据来源者授权和让渡相关人格权利的前提下才能确权。
2.1.5.1数据来源者授权和让渡权利只能是在应用场景中。
2.1.5.2面向应用场景的唯有数据产品。
2.1.5.3涉私数据需要嵌入到面向应用场景的数据产品中,由数据来源者在使用数据产品时对数据处理者处理其数据进行在线实时授权,相关涉私数据才能瞬间集成到数据产品开发者开发的数据产品中,面向应用场景安全使用、输出服务。
2.1.5.4在数据来源者的授权下,数据产品开发者获得数据来源者的权利让渡,从而实现对数据产品的完整权利拥有,即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价值权利,拥有数据产品所有权。
2.1.6涉私数据不能直接确权,数据处理者、数据来源者拥有的都只是部分受限的权利,但是数据产品可以确权,在数据来源者的授权下,数据产品开发者可以获得数据产品所有权,从而可以对数据产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1.7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的持有者享有这些数据的用益物权。
2.1.7.1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是在数据产品中被使用的数据,因此是数据资源。
2.1.7.2数据产品的价值可以分解出部分价值作为来源数据持有者的来源数据的价值,并在数据产品合约中约定。
2.1.7.3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持有者享有这些数据资源的价值权利,这也是可以确定的权利,这是在数据来源者的授权下,数据产品开发者获得数据产品所有权的同时,授权链延伸到来源数据持有者,使其同时获得权利让渡后获得的对数据资源的用益物权。
2.1.7.4拥有用益物权的数据资源也是一种数据资产。
2.1.8权属主体明确的数据资产包括非涉私数据、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
2.2作为数据资产的数据形态必须具有价值稳定性。
2.2.1数据的技术特性决定了数据本身不具有价值稳定性。
2.2.1.1数据的技术特性是由数据属于数字空间(赛博空间)决定的,也就是由数字空间的特性决定的。例如,(1)多主体采集,(2)多角度记录,(3)多媒体形式,(4)多模态共存,(5)依赖存储载体,(6)可复制,(7)可转移,(8)易传输,(9)无磨损,(10)使用非排他,(11)使用隐蔽性,(12)数据状态信息不对称,等等。
2.2.1.2数据可复制,可转移的特性,使得数据在技术上完全可以便利地实现共享开放。但是数据如果不加保护地随意复制,价值就等于零。可见“数据不出域”的要求不仅出于数据安全需要,也出于数据价值化需要。
2.2.2数据的经济特性决定了只有面向应用场景的数据产品才可能具有价值稳定性。
2.2.2.1数据价值化便具有经济特性。数据的经济特性主要就是指数据的价值特性。数据的价值特性是由蕴含在数据中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具体到交换价值,是由数据构成的数据产品在具体应用场景中的使用决定的。因此,数据的经济特性围绕数据产品化这个核心。使用价值决定数据产品的市场价值,通过市场博弈而形成价格机制。
2.2.2.2数据的经济特性或价值特性主要包括:(1)数据产品服务功能的相对独立性;(2)数据产品的场景相关性;(3)数据产品的瞬间集成特性;(4)数据产品的价值稳定性;(5)数据产品对以可信数据空间为核心的数据基础设施的依赖性;(6)数据产品要求数据集合具备整体性;(7)数据产品的所有权和数据资产特性;(8)数据产品来源数据的实时性;(9)数据产品来源数据的用益物权和数据资源特性;(10)数据可脱敏,包括去标识化、匿名化;(11)数据可治理,形成数据中间产品(数据原子能力)并产生新价值;(12)数据时效性、数据贬值快;(13)数据规模经济特性,数据边际效用递增,数据交互倍增;(14)数据范围经济特性,数据范围越大,多样性越强,价值越大;(15)数据平台化;(16)数据生态化,等等。
2.2.2.3“数据产品的瞬间集成特性”能够保证“数据产品的价值稳定性”。包含涉私数据的数据产品只能瞬间集成,而不是现成的数据产品,这是因为只有在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时,来源数据的持有者才能实时提供数据,完成数据产品组装和对外输出服务。瞬间集成特性要求来源数据总是最新的、鲜活的、准确的,这既保证了数据产品本身的价值稳定性,也同时保证了来源数据的价值稳定性。
2.2.2.4“数据产品来源数据的实时性”和“数据时效性、数据贬值快”这两大特性决定了数据只有嵌入到数据产品中才能具有价值稳定性。来源数据实时才能保证数据产品在具体应用场景中使用时数据是最新的、鲜活的、准确的数据;而这也正是显示了数据的时效性,过时的数据便不再鲜活、准确,在具体场景中应用便可能出错,也因此,其价值便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毫无价值。单纯的数据集如果只是简单放在那里,其价值易逝,贬值快,不具有价值稳定性,而只有依托于产生这些数据的信息系统,将其嵌入到数据产品中,并按照数据产品的要求在面向应用场景使用和相关的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时以最新、鲜活和准确的实时数据嵌入,数据集才能时刻保鲜,才具有价值稳定性。
2.2.2.5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才具有价值稳定性。
2.2.2.6非涉私数据尽管权属明确,但是如果不成为数据产品或嵌入数据产品,便不具有价值稳定性,便不能成为数据资产。不过,这里有例外情形,就是有的非涉私数据并不要求时效性——可以称为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例如历史数据、科研数据,这样的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是具有价值稳定性的。
2.3具有价值稳定性的数据资产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以及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集。
3.数据产品是数据资产化的唯一途径
3.1只有具备“可控制”“可计量”“可收益”的特征的数据形态才是数据资产。
3.1.1数据产品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具备“可控制”“可计量”“可收益”的特征。数据产品是数据资产。
3.1.1.1经过确权的数据产品具有“可控制”的特征。
3.1.1.2数据产品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具有价值稳定性,从而具备“可计量”的特征。
3.1.1.3数据产品面向应用场景提供服务,其价值可以变现,具备“可收益”特征。
3.1.1.4数据产品通过数据交互面向应用场景实时提供服务,可获得收益,也可以整体作为数据资产进行交易。
3.1.2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具有明确的用益物权,具备“可控制”“可计量”“可收益”的特征。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是数据资源,也是数据资产。
3.1.2.1伴随数据产品的确权(所有权),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也可以确权(用益物权),让来源数据持有者(即数据供给方)对于持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可控制”的特征。
3.1.2.2借助于数据产品及相关数据供给合约,可以对来源数据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具有价值稳定性,从而具备“可计量”的特征。特别是,同样的来源数据集可以嵌入多个数据产品,从而可以获得更高的估值。
3.1.2.3借助于数据产品及相关数据供给合约,来源数据的价值可以变现,具备“可收益”特征。
3.1.2.4通过实时数据嵌入到数据产品之中,通过数据交互面向应用场景实时提供服务,来源数据可获得收益。同时,在来源数据所嵌入的数据产品整体作为数据资产进行交易时,为保证数据产品交易后同样具备面向应用场景的服务能力,与来源数据持有者的合约必须也包含在交易内容中,因此,数据产品交易不影响来源数据继续获得收益。
3.1.3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集具有明确的所有权,且价值稳定,是数据资产——这属于例外情形,基本不影响本文的结论。
3.2数据产品是从数据到应用的唯一桥梁,也就是数据资产化的唯一途径。
3.2.1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才是数据资产。例外情形是,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集也是数据资产。
3.2.2只有数据产品才能交易。
3.2.2.1数据产品是拥有所有权的数据资产,可以交易。
3.2.2.2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不可以交易。这是针对涉私数据来说的。尽管来源数据集持有者对来源数据集拥有用益物权,但是因为这些来源数据只有嵌入数据产品,并在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时才能瞬间集成到数据产品中产生价值,而数据来源者并不允许“一揽子授权”,因此,来源数据集是不能打包交易的。当然,未嵌入数据产品的涉私数据更不能交易。
3.2.2.3非涉私数据可以确权,但是不可以交易。非涉私数据持有者尽管可以拥有非涉私数据的所有权,但是这个所有物不是资产,不具有价值稳定性,不能交易。例外情形是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集可以交易。
3.2.3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才能作为数据资产入表(即作为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
3.2.3.1数据产品是拥有所有权的数据资产,可以入表。
3.2.3.2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是拥有用益物权的数据资产,可以入表。
3.2.3.3例外情形是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集作为数据资产可以入表。
3.2.4只有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资产才能直接进行资产化利用,包括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成为数据资本。
3.2.4.1数据产品是拥有所有权的数据资产,可以直接进行资产化利用。
3.2.4.2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虽然是拥有用益物权的数据资产,但是不能直接进行资产化利用。一方面,针对涉私数据,来源数据集的资产属性依赖于数据产品,不能脱离开数据产品拿出来单独进行资产化利用;另一方面,来源数据作为鲜活数据,依赖于信息系统而存在,不能脱离开信息系统拿出来单独进行资产化利用。但是,来源数据集作为数据资产,可以入表,也就可以在企业的整体资产中进行资产化利用。
3.2.4.3例外情形是非时效性非涉私数据集可以资产化利用。
3.2.5只有数据产品和嵌入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集才是真正进入了数据应用的数据形态,才产生真正的经济价值,才是增加值的来源,数据税收的来源,数据财政的来源。
3.3数据经济就是“搭平台”“谋场景”“做产品”,就是要开发生产日益丰富的数据产品。
名词注释:
1.本文数据、信息两词通用。数据(侧重形式、能指)和信息(侧重内容、所指)相统一,可以通用。
2.赛博空间=网络空间=数字空间。
3.数据处理者=网络数据处理者,可分为数据生产主体和数据价值载体,另一个角度可包括数据持有者、数据产品开发者、数据基础设施平台运营者、第三方数据服务者等。
4.数据来源者=关联对象=数据主体。
5.数据平台=数据基础设施。
6.可信数据空间运营者=数据(基础设施)平台运营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7.涉私数据=个人数据+法人数据+非法人组织数据。
8.数据原子能力=数据中间产品。
9.数据供给方=数据持有者。
10.数据价值生态体系=数据资源体系。
11.价值权利=价值权益。
参考文献:
[1]董学耕. 数据产品论纲——数据产品是从数据到应用的唯一桥梁. (点击阅读)
[2]董学耕. 数据产品论纲Ⅱ——数据平台的核心是可信. (点击阅读)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人大网
[5]董学耕等. 用数据点亮智慧之光:海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与实践. 南方出版社,2023.
[6]董学耕. 数据基础设施论纲——关于数字空间、数据空间、数据资源体系、数据基础设施等基本概念的系统性梳理. (点击阅读)
[7]董学耕. 数据基础设施论纲Ⅱ——海南关于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实践路径. (点击阅读)
[8]董学耕. 数据基础设施论纲Ⅲ——数据权益基础设施. (点击阅读)
[9]董学耕. 数据基础设施论纲Ⅳ——作为新质生产关系的数据基础设施.(点击阅读)
[10]董学耕. 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的实现路径:数据产品化[J]. 财务研究,2024,(3):3-10.
作者简介:董学耕,原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局长、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