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保密局2020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就《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9]13号)进行梳理,将内容上的重要变动通过对比的方式呈现,方便大家直观了解。
01取消了乙级资质的地域限制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密级、秘密级业务)
02业务种类由原来的九类变成了八类
(不再将综合布线作为涉密集成资质的独立业务种类,并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种类名称改为总体集成,取得总体集成资质的还可以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03 细化了基本条件
原来是一年内不要有违规行为,意见稿则规定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有关人员诚信记录、国籍、身份和涉外婚姻的限制。
04 保密条件强调经费要求
原先仅在保密标准中对保密工作经费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则在办法的保密条件中明确规定资质申请单位“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这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往年审查经验,对各申请单位不重视保密工作经费的支出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要求各申请单位能够切实落实对保密工作财力支持的强制措施的体现。
05 体现资本结构要求
沿承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关于集成资质外商投资限制性条款,细化了不同种类印制资质单位资本结构条件,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及保持集成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资本结构要求,沿承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关于集成资质外商投资限制性条款,细化了不同种类印制资质单位资本结构条件,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及保持集成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06 资质申请和审查机关发生变化
意见稿规定“申请甲级资质、总体集成和运行维护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其他种类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07 书面审查资料提交要求变化
意见稿精简合并了申请材料,其中不再包含风险评估,并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只给五日的补正时间,所以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前,一定一定一定要仔细核对、完善了资料,再慎重提交。
08 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由原先的3年延长至5年。
09 延续申请提交时间
延续申请提交时间提前有效期满,由原来的提前30日改为提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10 减少了终止审查的条件
不再将“现场审查中发现保密组织机构、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的”和“未按现场审查意见完成整改的”作为终止审查的情形。
11 加强日常保密监督
对资质单位的监管,在“双随机”抽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飞行检查的监督检查形式,飞行检查即不定期突击检查,体现了对资质单位监管的严格性。
项目备案方面只要求合同签订后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再要求项目结束后的二次报备项目建设情况,这种情况并非方宽备案要求,而是要求加强项目实施期间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监督管理。
明确年度自检报告于每年1月31日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