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实现全国互信互认
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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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标准要求签发电子证照文件,满足证照样式及要素统一的要求,加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实现全国电子证照互信互认。

《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清理、精简证照的基础上,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对有效期内的存量纸质证照数据进行检查和清洗,按照电子证照标准逐步实行电子化,并纳入电子证照目录管理。

《办法》明确,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确保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对只签发电子证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标准要求签发电子证照文件,满足证照样式及要素统一的要求,加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实现全国电子证照互信互认。

电子证照根据形成方式及信任级别,分为两种类型。由电子证照系统生成或由其他可信平台共享,并加盖有效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的电子证照,可以直接应用于系统,无需核对信息;由业务系统生成但未加盖有效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或由用户上传、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扫描上传的证照材料,应用于系统时需要核对信息。

    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并提前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符合应用场景的,持证主体可以充分依托移动端应用,实现电子亮证、授权用证、委托用证和证照验证的便捷化。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电子证明文件、加盖有效电子印章或者数字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上述材料后,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

    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有关单位的电子证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协调或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