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数据二十条”在上海落地探索、先行先试的生动实践。
《草案》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各方责任,明确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总体要求;结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数据二十条》,探索细化数据产权分置机制;建立数据流通交易的系列规则,进一步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并对场外交易作出适度规范引导;进一步培育数据市场生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制度设计方面
《草案》聚焦培育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开展制度设计。
结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数据二十条”,上海将探索细化数据产权分置机制,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种权利的权属认定、行为规范、授权方式。
《草案》提出依法保护数据产权人的各项数据权益,以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为导向,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为数据要素的生成、确权、开发和运营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数据二十条”三权分置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数据三权”的内涵和要求,界定数据产权人的主体范围。
特别地,《草案》细化了三权分置的要求,明确以数据价值为导向协同数据生成、确权、开发、运营等各个环节,让三权分置能够真正落地。
《草案》中,产权人的范围被界定为:
· 数据生产者、采集者;
· 数据加工者、使用者;
· 数据产品经营者;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产权人。
2.数据市场生态方面
《草案》提出,以上海数据交易所为载体,推动数据流通交易“一链三平台”建设,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数据流通环境;
落实“所商分离”原则,培育和支持各类数商发展;
推动打造上海数据品牌和支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探索研制“上海数”指数;
探索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港规则和创新容错机制等。
其中,“一链三平台”是指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以数据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流通交易关键基础设施和登记平台、交易平台、清算平台。
同时,数据交易链与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相衔接,强调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凭证应当与数据交易链联通”的要求。
《草案》促进数商发展,“本市支持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数商),鼓励各种所有制数商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3.数据资产化方面
《草案》明确,上海支持创新数据资产化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部署,探索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实现路径。企业可以委托上海数据交易所为其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提供相关基础服务。
4.《草案》主要内容
1.界定各方责任,明确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总体要求。包括:
·要求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维护数据产权人合法权益,构建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打造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具体职责。(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2.结合落实《数据二十条》,探索细化数据产权分置机制。包括:
·《草案》明确提出依法保护数据产权人的各项数据权益,以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为导向,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为数据要素的生成、确权、开发和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数据三权”的内涵和要求,界定数据产权人的主体范围。(草案第五条、第六条)
3.建立数据流通交易的系列规则,进一步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并对场外交易作出适度规范引导。包括:
·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统一登记、规范交易、灵活交付、集中清算的数据流通交易运营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定位以及市委深改委有关要求,把推进国家级上海数据交易所建设作为本市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抓手,发挥其基础性公共服务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
·以上海数据交易所为载体,推动数据流通交易“一链三平台”建设,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数据流通环境;
·进一步明确可交易数据产品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推动完善数据资产化机制和数据国际化交易机制;
·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对特定数据的进场交易作出规范等。(草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4.进一步培育数据市场生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包括:
·落实“所商分离”原则,培育和支持各类数商发展;
·加强数据领域行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指导;
·推动打造上海数据品牌和“上海数”指数;
·强化数据安全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探索数据交易安全港机制,优化完善数据交易争议解决机制等。(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5.《草案》征求意见的重点
1、如何进一步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更好统筹高效流通、规范交易和安全保护?
2、如何进一步培育各类数商发展,培育数据市场生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3、其他意见和建议。
6.《草案》全文
以下为《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