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数字时代法治改革 引领全球治理规则健康发展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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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2023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要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如何理解“数字中国”建设的时代意义?如何理解数字时代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重大变化?如何认识数字时代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如何抓住历史契机,通过深化改革来引领数字时代全球规则的发展?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当尽快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数字时代人类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着百年未有的历史巨变,其中一个重大变化是人类社会已经从工业时代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时代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全面深刻的变化:一是平台企业崛起,颠覆了传统的经济模式、信息传播以及教育方式,成为参与国家以及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二是越来越多人成为平台企业的用户,截至2022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人,全球网民规模达53亿人;三是数字取代传统的机器,成为这个时代最为显著的生产工具,美国公司研发的GPT-4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达到了一种新的高度,引发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担忧;四是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如何收集、使用数据,成为数字时代企业甚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五是流量不再仅仅是一种评价的指标,而是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力量;六是人类依托数字技术,创建了一个新的虚拟空间,虚拟空间跨越不同国家边界,与现实物理空间深度融合、互相映射;七是产生了各种数字产品,随着元宇宙、区块链等技术发展,数字产品的种类及价值都会得到更快发展;八是数字货币将改变传统金融秩序,平台企业开始制造各类数字货币,比特币等依靠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快速发展起来,这些非主权数字货币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时代变迁不仅带来上述八种重大变化,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这对国家以及全球治理的理念、方式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二、数字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挑战与机遇。西方国家率先开启了工业革命,构建了一套全球治理的思想、话语和治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工业时代全球法治的进程。数字时代中国与西方并列走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对国家以及全球治理面临的全新挑战,中国可以将挑战转化为历史机遇,全面深化数字时代的法治变革。第一,数字时代各个国家的法治变革都面临着很多共性的挑战。以人工智能问题为例,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人担心人工智能未来会反过来伤害人类,如何依法规范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目前人类社会尚缺乏成功的经验。第二,目前主要国家及地区还没有探索出明确的数字法治改革道路。欧洲国家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大量相关法律来规范数字领域的问题,但欧洲平台企业以及数字技术应用并不发达,这决定了其法治改革的视野以及应用的局限性。美国《通信规范法案》第230条确立了平台企业既不必为用户发表的内容承担责任,也不必为删除用户的内容承担责任,可以说赋予了平台企业巨大管理权力,但豁免了其法律责任,结果就是放纵了美国社交平台野蛮成长,仇恨、暴力、虚假等内容泛滥。而美国平台企业强大的游说能力、两党之间激烈的竞争决定了当前美国很难制定出全面规范数字时代发展的法律体系。第三,我国一直在以一种积极负责的态度推动着数字法治的发展。国家不仅制定了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网络发展的基础法律,更是通过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时对数字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规制,逐步构建起一套发展与规范平衡的法律制度框架。从时代发展的进程、各国法治现状等各种因素来看,中国完全可以通过全面深化法治改革,来引领数字时代全球规则的发展。

三、确立国家数字法治发展的新理念与新战略。面对数字时代这种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时代变迁,当前不是对哪部法律修修补补,而是需要整个法治思想、法律制度的全新变革。确立国家数字法治发展的新理念以及新战略,需要重点把握三个问题:一是从全球治理视角理解和发展数字法治。平台企业拥有了数字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制衡了国家权力,但也成为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可能危害人类,但人工智能也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的重要工具。单纯从国内治理的视角,这些领域都需要加大规范甚至整顿的力度。但从参与全球治理的视角,应当在规范中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应当平衡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二是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例如,在平台企业管理方面,欧盟制定《数字市场法案》对成为“守门人”的平台企业进行规制,美国也有议员提出对此专门立法。我国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具有前瞻性的平台企业法。在司法改革方面,鉴于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数字时代规范平台企业数字权力以及维护用户权利的重要性,建议尽快制定公益诉讼法等。三是统筹推进数字法治的研究。相比数字领域的快速发展,各国对数字法治领域很多问题还缺乏基础的研究,这种局面限制了数字法治改革的成效。建议国家统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平台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资源,就数字法治问题开展跨学科、跨部门的研究,为全面推进数字时代的法治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